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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东商会投资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4/8/5 9:59:56

第一条  商会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投资活动严格限定于“促进川粤经贸合作”的核心宗旨范围内,禁止偏离章程的营利性投资。所有投资需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川粤两地政府投资监管规定。

第二条  重大投资项目需经理事会审议批准,涉及战略规划调整或超预算投资须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专业人士负责项目可行性评估及风险审查‌。

监事会对投资流程合规性及资金使用进行独立监督,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投资损益情况需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向会员及登记机关公开‌。

第三条  投资范围:

支持会员企业技术升级、产能扩张的股权投资或融资服务。

参与政府授权的川粤经贸对接活动,如招商引资、产业园区开发等公益性项目。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配置债券、基金等标准化产品实现资金保值。‌‌‌

第四条  不得从事股票投机、房地产炒作等高风险投资‌。严禁使用资金参与政府明令限制的领域。‌

第五条  商会的注册资金及捐赠款不得用于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与决策层关联的项目需声明利益关系并回避表决‌。涉及两地政府合作项目时,需同步报备业务主管机关、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财政厅‌。

第六条  ‌本会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对确有需要的对外股权投资行为,应与商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按照依法合规、安全稳健、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履行协会商会章程和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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