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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做好四川省2015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5/10 11:19:17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组织做好四川省2015年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川经信企业〔2014〕340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试点县(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财政局,省级直属企业(省级担保机构):

       根据《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企〔2014〕43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2015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类别设置

       2015年度资金项目计划共设中小企业改善融资环境、完善服务体系和中小微企业提升发展能力三个类别(各类别的申报指南详见附件),请你们按照要求分类组织项目编制工作。

      二、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地(注册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登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项目申报管理平台(http://222.211.87.210:8080/scjm )“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上传申报资料。

    (二)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试点县(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申报指南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交书面审核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完成网上审核。

      经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试点县(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共同行文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财政厅。扩权试点县(市)需抄送市级经济和信息化委和财政部门备案。

      省属企业(单位)可通过省级归口部门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申报。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机构)直接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财政厅。

    三、申报要求

    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单位)不重复支持。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项目建设完成后方可申请新的项目。专项资金向民族地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简称“三区”)的企业倾斜。

    项目申报采取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上报两种方式,纸质文件与网上填报内容必须一致。

  (一)资料要求。

     1.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试点县(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一式两份分别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同时各类别项目汇总表以Excel电子文档形式发送电子邮箱)。

     企业(单位)纸质申报材料要按顺序装订成册(线装或胶装,不要使用塑料封皮进行装订),1份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项目材料不全或不规范及未在指定时间完成相关资料网上申报的不予受理(网上申报资料必须与纸质资料一致)。

      2.网上申报资料所有提供的图象电子文档必须采用有关资料原件彩色扫描或拍照,必须与纸质文件一致。图象电子文档均采用JPG格式,图片大小建议1200×800,多页图象文件采用word文档插图,文件大小不能超过1M,图象清晰,不允许旋转90°或倒置。

    具体资料按照各类别申报指南要求准备。

  (二)时间要求。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试点县(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企业申报纸质资料及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8日,逾期不予受理(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主管部门统一报送)。

   (三)组织管理要求。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试点县(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管理暂行办法》和各专项指南要求公开组织项目,加快工作进度,认真负责地做好项目审核申报工作。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试点县(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与配合,协商处理解决申报中的问题,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对2014年本地区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一并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财政厅。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1月21日印发


附件1


四川省2015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改善融资环境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重点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提高担保能力,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促进扩大中小企业融资规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业务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在2014年1-10月份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新增(即新发生,下同)中小企业担保额1%的比例给予补助(其中:按川府发〔2014〕54号,对担保机构在2014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技术创新新增担保的,按新增担保发生额的2%给予支持)。

  (二)资本投入。对2014年1-10月份市(州)、县(市、区)财政直接或间接出资增资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市(州)、县(市、区)财政出资额25%的比例给予资本投入支持。省级再担保机构给予资本投入支持。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业务补助和资本投入。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业务补助、资本投入的担保机构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3年1月1日前设立,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无不良信用记录;

    2.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2014年1-10月份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总额达平均净资产的2倍及以上,或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总额2亿元以上(含);

   3.平均担保费率(担保费收入/新增担保业务总额)不超过3%;

   4.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业务信息;

   5.近2年没有因金融、财税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和在财政资金项目绩效考核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

   6.积极开展信用评级。

  (二)省级和国家资金不重复申报。申请本次省级业务补助和资本投入类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将不能再重复申报2015年度国家担保业务补助和资本投入类的专项资金。

  四、申报资料要求

  申请业务补助、资本投入的担保机构须提供如下资料,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一)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改善融资环境类项目申请书封面(附件1);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三)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

  (四)2015年改善融资环境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4);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七)有效期内的信用评级报告或等级证书(复印件);

  (八)担保机构提供经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担保机构新增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3);

  (九)担保机构2014年1-10月份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

  (十)经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内容包括2014年1-10月份新增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额,平均担保费率,代偿率,风险准备金提取以及缴税(免税)情况等。申请资本投入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还需注明股东增资情况和股权变更情况;

  (十一)对上述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项目单位公章(附件5);

  (十二)申报要求的其他资料。


  附件:

  1.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改善融资环境类项目申请书

  2.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3.担保机构新增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

  4. 2015年改善融资环境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业务补助、资本投入)

  5.真实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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