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产业发展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5/5/10 11:25:15彭州市产业发展投资优惠政策
(2010年修订版)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合作,吸引外来投资人,加快灾后产业重建,促进全市经济全面恢复提升,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新入驻彭州市且符合彭州市产业发展规划、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彭州市的企业。
第二条 鼓励塑胶制造及其配套产业、家纺服装及其配套产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等国家鼓励类产业投资项目。
二、土地政策
第三条 对符合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并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四条 新入驻彭州工业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发展点的单个生产型税源性项目,占地面积达20亩以上、投资强度达150万元/亩以上且容积率达1.2以上的,净用地挂牌起始价按15.6万元/亩的标准执行;新建专业园区项目,投资强度达150万元/亩以上且容积率达1.5以上的,净用地挂牌起始价按13.6万元/亩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对采取BOT、TOT等方式建设的基础设施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三、扶持政策
第六条 工业类项目
(一)新入驻彭州工业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发展点的单个生产型税源性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5个财务年度内,按以下方式进行扶持:
年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亩-20万元/亩(含20万元/亩)且总额在200万元以上,市财政在前2年和后3年分别按所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100%和50%,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企业发展;
年实际纳税额在20万元/亩以上且总额在400万元以上,市财政在前3年和后2年分别按所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100%和50%,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企业发展。
(二)新建标准化厂房且投资总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建设过程中应缴纳的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由市财政按地方留存部分的50%安排资金一次性对开发经营公司进行扶持。
出售标准化厂房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由市财政按地方留存部分的50%安排资金用于扶持开发经营公司。
开发商对标准化厂房进行后续经营管理,自发生经营管理收入起,按规定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市财政按年度安排资金对开发经营企业进行扶持,即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60%。
入驻标准化厂房并完成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的生产型税源性企业,购买局部标准化厂房时,可分割登记发放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第七条 农业产业化项目
(一)对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且年税收达到5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从建成投产年度起,市财政在前3年和后2年分别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地方留存部分的100%和50%,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企业发展。
(二)对连续3年以上在市内规模流转农用地面积500亩(含500亩)至1000亩,并签有《成都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市财政按每亩50元予以一次性奖励。连续3年规模经营土地面积达1000亩以上的,享受成都市统一政策奖励,其中,1000-2000亩(不含2000亩)的,每亩奖励100元;2000-3000亩(不含3000亩)的,每亩奖励150元;3000亩以上(含3000亩)的,每亩奖励200元。
(三)对彭州市确定重点支持的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农产品加工园区、农副产品物流园区项目,按项目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3‰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奖励。
第八条 现代服务业类项目
对新引进的现代服务业项目,自实现营业收入起前3个财务年度内,年实际纳税额在100万元-200万元的,市财政分别按所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100%、50%、50%,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企业发展;年实际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市财政分别按所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100%、80%、60%,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企业发展。
四、配套政策
第九条 新入驻彭州工业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发展点的工业项目,重大服务业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项目,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按《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彭府发〔2009〕30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根据入驻企业能源需求,分年度向上级能源主管单位争取能源指标,保障企业生产需要。按照彭州工业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发展点能源保障规划,由水、电、气专业公司将供水、供电(用电总报装容量在800KVA以下)、供气(日用气量在10000M3以下)管线铺设至与主管线邻近的项目规划红线处,免收配套费。
第十一条 自本政策颁布之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前入驻彭州工业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发展点的工业企业,享受灾区用电价格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对入驻彭州工业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发展点的企业,其产品优先推荐进入《成都市地方产品配套目录》,并协助做好产品在本地市场的推广和使用。
五、金融政策
第十三条 对新引进的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可由我市向四川省、成都市申请贷款贴息。
第十四条 对需向银行贷款的新引进项目,可由我市协调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
六、其他政策
第十五条 对重大内外资、高新技术、专业化园区项目及国外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重大项目是指总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总投资达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总投资达2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第十六条 实行项目“一站式”服务,高效、快捷全方位的为企业全程代办相关行政性手续。
第十七条 受聘于在我市纳税的高新技术企业、政府重点培育的优势企业,且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高级人才、博士毕业研究生,除享受受聘企业薪金外,另享受市政府人才引进奖励政策,对有特殊贡献的另行给予特别奖励。
第十八条 在我市投资新办企业的市外人员,其子女由教育部门按照离厂(企业)就近入托、入学的原则解决入学问题,并享受我市市民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本政策中未涉及但国家、四川省、成都市有明确规定的优惠政策,我市全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依照甲乙双方约定,并经市政府牵头部门验收符合本政策相关优惠条件的,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8年制定的《彭州市产业发展灾后重建投资优惠政策》(彭开放领〔2008〕3号)及《彭州市承接福建产业转移投资优惠政策》(彭府发〔2008〕40号)同时废止。《彭州市支持万贯、华茂、盛泰服装产业园的专项政策》(彭府发〔2009〕4号)适用于灾后重建期间(2010年9月30日止)建成的项目。
彭州市产业发展投资优惠政策
(2010年修订版)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合作,吸引外来投资人,加快灾后产业重建,促进全市经济全面恢复提升,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新入驻彭州市且符合彭州市产业发展规划、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彭州市的企业。
第二条 鼓励塑胶制造及其配套产业、家纺服装及其配套产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等国家鼓励类产业投资项目。
二、土地政策
第三条 对符合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并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四条 新入驻彭州工业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发展点的单个生产型税源性项目,占地面积达20亩以上、投资强度达150万元/亩以上且容积率达1.2以上的,净用地挂牌起始价按15.6万元/亩的标准执行;新建专业园区项目,投资强度达150万元/亩以上且容积率达1.5以上的,净用地挂牌起始价按13.6万元/亩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对采取BOT、TOT等方式建设的基础设施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三、扶持政策
第六条 工业类项目
(一)新入驻彭州工业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发展点的单个生产型税源性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5个财务年度内,按以下方式进行扶持:
年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亩-20万元/亩(含20万元/亩)且总额在200万元以上,市财政在前2年和后3年分别按所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100%和50%,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企业发展;
年实际纳税额在20万元/亩以上且总额在400万元以上,市财政在前3年和后2年分别按所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100%和50%,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企业发展。
(二)新建标准化厂房且投资总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建设过程中应缴纳的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由市财政按地方留存部分的50%安排资金一次性对开发经营公司进行扶持。
出售标准化厂房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由市财政按地方留存部分的50%安排资金用于扶持开发经营公司。
开发商对标准化厂房进行后续经营管理,自发生经营管理收入起,按规定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市财政按年度安排资金对开发经营企业进行扶持,即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60%。
入驻标准化厂房并完成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的生产型税源性企业,购买局部标准化厂房时,可分割登记发放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第七条 农业产业化项目
(一)对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且年税收达到5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从建成投产年度起,市财政在前3年和后2年分别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地方留存部分的100%和50%,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企业发展。
(二)对连续3年以上在市内规模流转农用地面积500亩(含500亩)至1000亩,并签有《成都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市财政按每亩50元予以一次性奖励。连续3年规模经营土地面积达1000亩以上的,享受成都市统一政策奖励,其中,1000-2000亩(不含2000亩)的,每亩奖励100元;2000-3000亩(不含3000亩)的,每亩奖励150元;3000亩以上(含3000亩)的,每亩奖励200元。
(三)对彭州市确定重点支持的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农产品加工园区、农副产品物流园区项目,按项目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3‰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奖励。
第八条 现代服务业类项目
对新引进的现代服务业项目,自实现营业收入起前3个财务年度内,年实际纳税额在100万元-200万元的,市财政分别按所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100%、50%、50%,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企业发展;年实际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市财政分别按所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100%、80%、60%,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企业发展。
四、配套政策
第九条 新入驻彭州工业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发展点的工业项目,重大服务业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项目,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按《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彭府发〔2009〕30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根据入驻企业能源需求,分年度向上级能源主管单位争取能源指标,保障企业生产需要。按照彭州工业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发展点能源保障规划,由水、电、气专业公司将供水、供电(用电总报装容量在800KVA以下)、供气(日用气量在10000M3以下)管线铺设至与主管线邻近的项目规划红线处,免收配套费。
第十一条 自本政策颁布之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前入驻彭州工业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发展点的工业企业,享受灾区用电价格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对入驻彭州工业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发展点的企业,其产品优先推荐进入《成都市地方产品配套目录》,并协助做好产品在本地市场的推广和使用。
五、金融政策
第十三条 对新引进的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可由我市向四川省、成都市申请贷款贴息。
第十四条 对需向银行贷款的新引进项目,可由我市协调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
六、其他政策
第十五条 对重大内外资、高新技术、专业化园区项目及国外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重大项目是指总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总投资达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总投资达2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第十六条 实行项目“一站式”服务,高效、快捷全方位的为企业全程代办相关行政性手续。
第十七条 受聘于在我市纳税的高新技术企业、政府重点培育的优势企业,且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高级人才、博士毕业研究生,除享受受聘企业薪金外,另享受市政府人才引进奖励政策,对有特殊贡献的另行给予特别奖励。
第十八条 在我市投资新办企业的市外人员,其子女由教育部门按照离厂(企业)就近入托、入学的原则解决入学问题,并享受我市市民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本政策中未涉及但国家、四川省、成都市有明确规定的优惠政策,我市全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依照甲乙双方约定,并经市政府牵头部门验收符合本政策相关优惠条件的,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8年制定的《彭州市产业发展灾后重建投资优惠政策》(彭开放领〔2008〕3号)及《彭州市承接福建产业转移投资优惠政策》(彭府发〔2008〕40号)同时废止。《彭州市支持万贯、华茂、盛泰服装产业园的专项政策》(彭府发〔2009〕4号)适用于灾后重建期间(2010年9月30日止)建成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