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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达成补偿协议是否有效,最高院给出新解释

发布时间:2015/5/10 11:42:14

经常会有用人单位咨询,员工要离职,单位与员工需要签订补偿协议,对工资、加班费甚至工伤补偿进行“一次性”清算,单位与员工的补偿协议如何写才能一劳永逸没有尾巴?

作为律师也觉得此事有些伤脑筋,因为从许多的劳动争议案例结果看,仲裁部门对于这种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不支持,甚至会提醒劳动者:和解协议并无法律约束,员工仍可反悔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继续维权。这种情况,导致协议签完,用人单位却仍然心里吊吊,钱是支付了,但双方商量好的事情仍然随时可能出现改变,不知道什么时候秋后算账。

     201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开始实施,《解释》第十条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至此,最高院对此类协议的效力进行了认定,凡是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双方对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有协议的,该协议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那么即使员工将来反悔进行诉讼,员工的要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双方协议受到法律保护。

     单位与员工的私下协议终于得到了法律上的“名分”,但是,用人单位仍然要注意,如果协议的内容太不公道,仍然可能会被撤销,因为最高院在最后补充一句: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管协议怎么签,仍然要顾及到劳动者基本应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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