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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商会会务工作正常开展,加强商会财务管理,促进商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建设,根据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机关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本着勤俭办会、财务透明、民主决策、手续完备的原则,结合商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

第二条  商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的内部财会管理体制。

第三条  商会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账务纳入商会统一核算,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条  商会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主要责任:

(一)对商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具体确定商会内部财会机构的设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三)组织拟定商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四)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及本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五条  商会财务负责人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权责:

(一)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二)负责编制会计报表,组织清产核资。

(三)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四)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账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五)协调各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

第六条  财务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一)了解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律法规及会计制度,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熟悉商会的战略目标以及各项财务管理规定。

(二)执行国家会计核算制度,结合商会实际情况,科学地设置会计核算办法和规则,正确使用会计账簿,严格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编制财务报表。

(三)不能使用不合规票据作为报销凭证,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做到账账、账表相符,费用科目使用规范,成本与管理费用界限明确,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折旧,往来科目使用规范,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凭证签字齐全,内容完整。

(四)票据使用和管理规范,有票据的购入、领用、开具、交回等保管和使用登记记录。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商会章程规定要求定时进行结账,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整理、归类、分摊,并编制财务报表。

(五)不能侵占、私分、挪用商会资产,发生有失公允的关联交易,违规支付佣金或回扣,违规进行资金拆借,不能有账外资金或小金库,包括违反规定接收和使用捐赠、资助,违规使用会费收据、捐赠专用收据。

(六)按时做好会计资料档案的收集和保管工作,对账簿、文件、会计资料进行编号,并装订成册;完成月、季度及年度财务报表,定期汇报财务执行情况,接受有关监督;

(七)商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出纳岗位职责:

(一)办理银行结算业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并根据商会财务管理制度对合法有限的收付款凭证认真复核,办理款项的收付。

(二)根据已收付的凭证,按照记账规则,逐笔顺序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账,并结出余额,与实际库存和银行对账单核对,保证账目、账单、账实相符。

(三)每月末及时、准确编制资金使用情况,并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核对和盘查。

(四)商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财务人员管理:

(一)财务人员应有履行财务工作的资质和上岗证书。

(二)本会配备(或外聘)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岗位。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交接包括移交本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交接时要有商会财务负责人、秘书处负责人参与。  

(三)财会人员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混乱和损失的,依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扣薪、解聘处理,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  会计核算方法

第九条  商会会计核算以月度、半年度、年度作为会计期间,按公历起讫日确定,进行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商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一条 商会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以原始凭证为依据编制记账凭证,审核确认合法性后方可作为记账依据。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商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

第十二条  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办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四条  按时间顺序和记账规则将凭证数据分类登记至会计账簿,形成系统化记录‌。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定期盘点资产,核对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汇总账簿数据生成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等,反映商会财务状况。

 

第四章  财务审批管理与权限

第十五条  财务审批管理的原则:

(一)商会日常固定费用开支(秘书处专职人员薪酬福利、办公费等)实行负责人签审制。由经办人根据合同、票据填写报销单、付款单→副秘书长审批→秘书长审批→会长审批→出纳打款→财务记账。商会日常报销原则:

小于等于1千元的审批程序为:由经办人根据合同、票据填写报销单、付款单→副秘书长审批→出纳打款→财务记账;

大于1千元且小于等于4万元的审批程序为:由经办人根据合同、票据填写报销单、付款单→副秘书长审批→秘书长审批→会长审批→出纳打款→财务记账;

4万元以上的审批程序: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经办人根据合同、票据填写报销单、付款单→副秘书长审批→秘书长审批→会长审批→出纳打款→财务记账。保证用款计划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监事会负责财务审核监督。

(三)秘书处负责日常收支管理。商会日常开支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账备查。

第十六条  秘书处专职人员出差需经相关领导同意,若外出为企业办事由企业承担费用。

第十七条  秘书处接待费按从俭的原则,由秘书长审定,与会员企业相关的接待沟通,一般由企业承担费用。

第十八条  财务报销手续应符合规定。经办人、审核人、复核人均应在报销单据上签字,不符合规定的会计应拒绝做账,出纳应拒绝付款。

第十九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由副秘书长定期向会长办公会、理事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其中会费收支情况要作为单项重点汇报。

 

第五章  业务活动收支管理

第二十条  业务活动收入来源:

(一)会员按规定缴纳的会费。

(二)接收会员单位及社会各界的赞助。

(三)政府部门的拨款、奖励和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合法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具体如下:

(一)会员服务、会务商务、文化品牌宣传等相关工作。

(二)发放秘书处相关人员的薪酬福利。

(三)秘书处日常接待、日常办公及差旅费用等。

(四)商会开展公益慈善、扶贫济困相关活动。

(五)其他通过会长办公会决议的事项所产生的费用。

(六)用于商会党支部开展党建活动。

(七)禁止会员分配或对外担保。

业务活动经费支出基本原则:厉行节约,科学配置资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商会工作的正常运转。使用财政部门监制收据,现金收入需3个工作日内存入专用账户,严禁坐支挪用

 

第六章  会费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会费标准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未履行程序不得收取会费。商会秘书处设立财务管理人员,对会费的收取、使用与管理实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商会会费收取标准,会费档次不超过4级,同一档次不得细分不同标准,收费标准需在办公场所、官网、公众号公示收费项目、性质、标准及依据,保障会员知情权:

(一)会长:160000元/年;

(二)监事长、常务副会长:25000元/年;

(三)副会长:15000元/年;

(四)理事会员:3000元/年。

第二十四条  会费分为四级,采用一年一收。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收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会员若有职务调整,须填写会员职务变动表,会费应按职务变动后的标准缴纳。换届后新加入的理事级以上会员,新会员入会15日内缴纳首年会费,后续按年度缴纳首次会费收取金额按“会费标准÷12个月X n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进行收取。严禁重复收费(如总部与分支机构不得分别收取会费)或多头收费。

第二十五条  会费直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暂不接受其他缴纳方式。会费缴纳后需通知财务部,及时进行缴费核实,并告知开具会费专用票据的相关信息,否则默认该会员主要企业名称开具票据。所有会费存入商会账户,禁止账外建账或坐收坐支。

第二十六条  会费使用办法:

(一)商会监事会负责对商会会费收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向理事会汇报。

(二)商会会费由商会秘书处财务人员负责收取和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申请减免当年度会费:

政策性减免: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要求减免会费的行业(如受疫情影响的餐饮、旅游等行业会员);

经营困难:会员企业提供近两年财务报表,证明连续亏损且资产负债率超70%;

特殊贡献:对商会发展有重大贡献(如捐赠超10万元或引进优质项目);

初创企业:成立不满2年的小微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四)会费减免幅度分为三档:

全额减免:适用于政策性减免及特困企业;

50%减免:适用于经营困难企业;

30%减免:适用于初创企业及特殊贡献会员。

(五)财务部定期向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报告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并随时接受会长及监事会的询问;对会员年会费减免,由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向会长会、理事会报告。

(六)会费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七)年检、换届、法人变更时强制审计,接受民政、市场监管部门抽查。

 

第七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商会费用开支实行预算管理,费用开支预算应与商会经费来源相匹配。预算编制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四川省广东商会章程》‌,确保收支平衡、量入为出,严禁超标准或无预算支出‌。每年秘书处应制订下一年《年度费用开支预算》,并经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  实行预算管理,强化“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机制‌。预算外开支应在费用发生前履行预算追加程序,预算追加审批单同意后,财务才能支出。

第二十九条  分为年度预算、季度预算、月度预算、项目预算。年度预算、季度预算、月度预算覆盖日常业务,项目预算为专项活动、服务,均需经财务部审核。

理事会确定每年战略目标,根据战略目标分解至秘书处。秘书处基于业务范围和规划编制预算。财务部门汇总初审,协调冲突并反馈修正,重点控制资源分配合理性。

预算编制方法:零基预算法(从零起点逐项论证必要性,资源分配更精准,适用于新项目或变革期‌),增量预算法(以历史数据为基础调整编制‌)。具体方法的选择各部门根据实际业务来确定。‌‌

年度预算由会长办公会议或理事会审议批准;项目预算由承办部门编制,经财务部审核并报会长办公会议或理事会批准。

预算调整需按原审批程序报批,重大调整(如超10万元)需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条  每月25日前,各职能部门向财务部提交下月的《费用预算表》,审核批准后的预算在月底前发回各部门。各职能部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费用预算表》,则该部门的费用报销顺延一个月。财务部建立统一格式的费用报销账表,对已报支的费用进行逐笔登记,并在内部微信群上共享,供各部门查询本部门费用使用情况。

严格执行“先预算后支出”,严禁超预算、无预算支出或随意追加‌。超过额度,本期内不予报销。特殊情况下,超过额度需向秘书长、会长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一条  超预算部分审批权限

部门本期费用合计数超预算≤500元,或单项费用超预算≤10%,由副秘书长审批。

部门本期费用合计数超预算≤2000元,或单项费用超预算≤30%,由秘书长审批。

部门本期费用合计数超预算>2000元,或单项费用超预算>30%,由会长审批。

第三十二条  采用预算管理的项目有:

(一)收入:

会费、捐赠、赞助等所有收入必须全额纳入预算,严禁截留、坐支或挪用。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确定‌。

(二)业务活动成本:

1.商务接待费:接待客人用的餐费、酒水饮料、茶室泡茶的茶叶、传统节日慰问费、会内活动项目费、住宿费、会员单位活动开业商会赠礼费用等。

2.秘书处职工工资薪金、全年一次性奖金、社保、医保、公积金、节假日福利、加班打车费及餐费、津贴补贴、人员招聘费。

3.代理费:代理记账费。

4.新春联谊会、重阳茶话会、中秋会、周年会、就职仪式等大型活动费用支出;

5.差旅费:职工出差的餐费、住宿费、出差外埠的交通费、市内交通费;

6.商会承担的快递费、送货费等。

7.会务费:参加各种会议而单独的费用(费用由会员单位自行承担的除外)。

8.广告费:公众号年审费,抖音运营费,网站搭建维护费,商会宣传用资料(会刊费、特刊费)、会内企业广告展示墙面、商会办公室形象墙面制作费、会员牌匾、会员名牌、胸牌、服装、摄影师费用、会刊、伴手礼、广告公司策划费等。

9.车管费:商会汽车油费、停车费、过桥费、高速公路通行费、车辆保险费、车辆维修保养费、车辆年审费。

10.装修费:办公场地、库房的装修费用。

11.其他费用。

(三)管理费用:

日常办公支出:物业水电费、保洁费、购买纸笔、订书机、电脑、打印机、商会宽带话费、办公室牌匾制作费、日常办公设备维修费等日常办公支出。

成本费用遵循“勤俭节约”原则,严控一般性支出,杜绝“形象工程”。大额采购严禁拆分项目减少预算金额。定期公开预算执行情况(涉密除外),接受监事会、会员监督‌。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党建工作机构、四川省民政厅、财政厅的业务指导和财会监督。

 

第八章  财务报告编制与财务分析

第三十三条  财务报告

(一)财务报告是商会对外提供的反映商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文件。

(二)财务报告应当公正、真实、准确、完整、清晰、易懂、连续、比较和及时。同时,应当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财务分析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业务收支及资金运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财务报告编制

(一)财务报告编制应当按照商会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财务报告编制人员应当遵循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财务报告编制人员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清晰性和连续性负有责任。

商会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清晰性和连续性负有最终责任。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的规定进行,并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二)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以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则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对商会财务状况的文字性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状况、财务收支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会费收支情况)、上一年度预算完成情况及差异分析、下一年度越算、财务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事项(重大业务活动的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重大投资决策、重大资产减值及损失情况等)的决策和披露情况。

商会在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采用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确认与计量原则。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相对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而言可以适当简化,但仍应保证包括与理解中期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业务活动情况及其现金流量相关的重要财务信息。

(三)商会采用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除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2.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商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商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核算会计政策的变更,如果追溯调整法不可行,则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核算;如果相关法律或会计制度等另有规定,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四)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张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

(五)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当区分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二)理事会成员和员工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三)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四)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五)受托代理交易情况的说明,包括受托代理资产的构成、计价基础和依据、用途等;

(六)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七)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八)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九)接受劳务捐赠情况的说明;

(十)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十一)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商会的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商会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下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

(三)对本商会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商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商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商会违反本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第四十一条  商会应当依照本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第四十二条  商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四十三条  商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一)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三)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确认和计量;

(四)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五)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六)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商会通过前款规定的清查、核实,查明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各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材料物资的实际储备情况、各项投资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其完好程度等。商会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商会的理事会报告,并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商会应当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

第四十四条  商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二)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

(三)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四)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五)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

在前款规定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商会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对经查实后的资产、负债有变动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四十六条  商会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第四十七条  财务报告编制程序:

1.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方法的确定和调整;

2.收集信息并编制会计分录;

3.会计账簿的建立和管理;

4.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核;

5.财务报告的公告和披露。

第四十八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第四十九条  商会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相应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条  商会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一条  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商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商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商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向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商会财务监督检查要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有关规定为依据,由商会监事会负责对商会的财务账目、会计报表、财务收支、财产物资管理、资金使用,以及收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要求商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

第五十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商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年度财务报告列入理事会议程,需在审计完成后1个月内提交理事会‌审议并批准。

第五十四条  接受商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商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第九章  费用报销规定及流程

第五十五条  费用报销流程:

(一)经办人及时填写费用报销单或差旅费报销单。

(二)出纳审核单据。

(三)经办人以费用发生的金额报各级权限审批。

(五)出纳凭审批通过的单据办理手续并将凭证交会计记账。

第五十六条  费用报销规范:

(一)经办人员必须完整填写《费用报销单》并签字,同时进行电子审批,两个及两个以上经办人员的,至少有两个经办人员签字,同时将原始单据完整、整齐粘贴在《费用报销单》上,付款审批单应附付款凭证记账备查。原始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并填写规范,否则财务人员可不予受理。

(二)费用报销单必须用蓝、黑水笔书写,用胶水粘贴附件,不得使用订书针、大头针、回形针串别。不符合规定的,财务部作退回处理。

(三)报销的原始发票要求是正规发票,确实无法取得,可用付款凭单代替,但需写明原因,发票级次: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正式收据。

(四)对于其他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费用需由委托部门承担的,报销单由经办部门填写,并经委托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出差人员应在返回后15个工作日内报销费用。

第五十七条  付款时,出纳根据报销凭证进行审核,由副秘书长及各级权限领导审批后,交出纳办理支付手续。

第五十八条  商会收取的会费等合法资金收入,需按规定开具票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使款项及时列入商会收入账户。

 

第十章  现金管理

第五十九条  严格遵循《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规,现金收支需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如差旅费、小额零星支出等。不得向任何单位出借商会现金,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实行不相容职务分离(如审批、经办、记账、保管分设),财务部门独立运作,定期接受内部审计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督

第六十条  库存现金的管理

(一)资金使用需基于年度预算,优先采用银行转账,减少现金流通;重大支出需经理事会审批,确保资金配置合理

(二)出纳人员必须做到日清月结,不得以白条抵库。现金盘点清查由非出纳人员(副秘书长或其他指定人员)与出纳共同操作,覆盖所有存放点,清点后立即填写《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记录账存、实存差异及原因。

盘盈: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查明后转其他应付款或营业外收入。盘亏:人为短缺追责赔偿,非人为损失经审批后核销‌。出纳每日自查,会计部门每月至少全面清查一次‌。年度审计时强制全面盘点。‌

(三)商会备用金通常设定限额(如5000元),超限部分需当日存银行。所有现金收入(如会费、捐赠)需开具合法票据,‌当日送存银行‌,严禁坐支或私存‌。出纳人员到银行提取大额现金,必须有人陪同前往。

(四)支出凭证需包含用途说明、经办人签字、审批人签章,单笔超10000元需会长办公会决议‌。现金支付范围:

1.个人劳务报酬、各种奖金、社会保险、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2.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3.其他必须直接支付现金的支出(如接待费、交通费、购买办公用品款、其他小额支出等);

4.转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其他支出等。

(五)差旅费借款,必须由出差人员提交《备用金申请》,按程序审批并核准。预借现金需填写借据,3个工作日内核销,逾期从工资扣款‌

(六)挪用资金、私存收入等行为,解除会员资格并追究赔偿。

 

第十一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六十一条  行账户须以商会法定名称开设,仅限本会业务使用,严禁出租、出借或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等“走账”。所有银行账户统一纳入主账户核算,禁用私户收款。‌

第六十二条  财务部门每季度核查账户状态,确保信息准确;变更、销户需经会长审批并备案。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两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专用章与法人章分别保管。

第六十三条  所有收入(会费、捐赠等)必须直接存入专用账户,当日收取的大额现金(如>1万元)需双人经办并当日送存银行。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账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账备查。

第六十四条  禁止将财政拨款、银行贷款转为定期存款。禁止公款私存或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活期存款占比不低于30%,确保日常支付能力。定期存款期限不超过1年,避免资金锁定期过长。

银行U盾、密码实行“两人分管”(录入、审批)。网银支付流程:支出执行“先审批、后支付”原则,凭证需注明用途、附经办及审批人签章。出纳根据签章后的付款凭证进行网银制单→副秘书长授权审批。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全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

每月核对银行流水。按月对账,高风险账户需实时监控。获取银行对账单(网银、柜面),同步整理商会日记账及交易凭证。每月比对银行对账单余额与企业日记账余额,标注差异‌,核验交易日期、金额、摘要,识别漏记或重复记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整企业已付银行未付等事项‌。若存在商会记账错误,立即修正账目。若存在银行操作错误,提供凭证要求银行核查。‌‌‌

 

第十二章  银行票据管理

第六十五条  银行票据是一种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包括: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用于日常费用支付及小额结算。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适用于大额交易及跨区域结算。

禁用票据‌:远期支票、空头支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汇票。

第六十六条  票据一般由出纳保管,在签发和使用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按照规定正确填写,注意票据金额、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款项用途等,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楚,手续完备并加盖印章。支票与印鉴分人保管,作废支票需加盖戳记存档‌。

第六十七条  根据商会有关规定,对手续完善的收付款凭证才能办理票据签发手续,并把与票据一致的存根联作为原始凭证交会计人员出账。支票单笔金额≤1000元由副秘书长审批;40000元≥支票单笔金额>1000元需秘书长和会长审批;支票单笔金额≥40000元由会长办公会审批。

第六十八条  票据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商业汇票承兑期限≤6个月,且需基于真实交易关系。银行承兑汇票优先选择AAA级银行机构。定期存款期限≤1年,活期存款占比≥30%保障支付能力。

第六十九条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支票签发:填写需规范(日期、金额不得涂改),禁止签发空白、远期支票。汇票承兑:严格审查出票人偿付能力及真实交易背景,承兑金额需匹配偿付能力。票据背书:连续背书需完整,禁止无真实债权债务的转让。

第七十条  票据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商会法人代表章和财务章。商业汇票贴现需提供真实交易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大额票据(>5万元)执行“双人操作+风控备案”制度。

第七十一条  票据由财务部门统一购买、登记台账(记录种类、号码、领用人等)。使用后3个工作日内交回存根联核销。票据存根及台账保存≥5年,电子票据同步备份。存放于保险柜,定期盘点确保账实相符。票据主管人员应妥善保管票据,票据如发现丢失,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失并声明作废。

 

第十三章  财政票据管理

第七十二条  财政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第七十四条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五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商会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本会会费票据管理。

第七十六条  建立社团会费票据责任制度。商会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计划、领购、核销、保管和年检等票据管理基础工作。票据专管员是票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副秘书长是票据管理的责任领导。

第七十七条  按规定使用社团会费票据。会费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会费票据因打印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不得擅自销毁。

第七十八条  商会各类收入开具收据发票的具体规定

(一)会费收入      开具四川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二)政府补助收入  开具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三)赞助收入      开具普通两联收据。

(四)提供服务收入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 

第七十九条  可通过四川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财政电子票据真伪查验。

第八十条  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代码、票据号码、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校验码、交款人、开票日期、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金额、收款单位、票据监制章、收款人等内容。

第八十一条  纸质票据一般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第八十二条  财政票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监(印)制。

第八十三条  财政票据实行全国统一的式样、编码规则和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由财政部负责制定。

第八十四条  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八十五条  商会应当根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用票计划,申领财政票据。上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

第八十六条  财政票据一次领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

第八十七条  商会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第八十八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开具电子票据,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财政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

第八十九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九十条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按规定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九十一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付款单位应当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财政电子票据,并按照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档案等有关管理要求归档入账。

第九十二条  纸质票据使用完毕,商会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纸质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纸质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30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九十三条  商会应当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财政票据安全。

第九十四条  商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第九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一)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二)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三)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和冒领财政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六)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章  资产管理

第九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本会的资产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九十七条  资产分类与计价标准:

‌固定资产:单位价值≥3000元(一般设备)或≥5000元(专用设备),使用年限超1年且保持原有形态;或单位价值未达标但耐用超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计价依据:购入价+税费/运费等附加成本;自建按实际支出;捐赠按市价或凭证价。

流动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一年内可变现或耗用。计价依据:现金、存款按实收金额;存货按采购成本+运输费等。

无形资产: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实物形态可辨认资产。计价依据:购入按实际支付价款;接受捐赠按评估价或凭证。

禁用资产:与公益性质冲突的营利性资产(如股票、高风险投资品)。

第九十八条  年度资产购置需纳入预算,超预算采购需会长办公会特批。单笔采购≥5000元需三方比价或公开招标。到货后由使用部门、行政部、财务部三方验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验收不合格资产需即时退换,验收单作为付款凭证附件。资产领用需部门负责人签字,使用人承担日常保管及维护责任。资产跨部门调拨需填《固定资产调拨单》,严禁擅自外借。高频使用设备(如车辆、办公设备)需制定保养计划并记录维修履历。

第九十九条  每周财务部抽查核对标签、检查使用状态。每季度账实核对、技术推算存货、函证往来款项。每年会计师事务所评估资产减值迹象(如闲置、技术淘汰)。盘亏需查明原因,人为损毁由责任人按账面价值赔偿。

报废条件:技术淘汰、维修成本超净值50%或无法满足使用需求。转让租赁通过公开竞价或招投标进行,收入缴入商会账户。报废填《资产报废申请单》附技术鉴定,残值收入计营业外收入。

第一百条  资产采购、登记、保管岗位分设,禁止同一人兼任。本会建立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资产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厉行节约,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合规使用和处置资产,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建立资产管理使用制度,加强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保管、使用等管理。建立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做到账、卡、实相符。年度资产报告(含报表及分析)需经审计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私分、挪用资产者追偿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  本会建立党组织参与资产配置、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产收益分配等重要管理事项的决策机制,涉及对外投资等重要事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一百零二条  本会涉及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一街535号两江国际B座2603单元的本会会馆,系第四届理事会为本会购置的固定物业,是本会永久会所。今后本会无论任何个人、内设机构均无权以此会所为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作担保、抵押贷款或质押融资变现。本条款作为《章程》永久条款予以保留,今后历届理事会不得修改、删除。并在成都高新区有关法制部门申请监证、备案。

第一百零六条  本会终止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清算,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收回,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社会组织。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会员和协会商会工作人员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五章  投资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商会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投资活动严格限定于“促进川粤经贸合作”的核心宗旨范围内,禁止偏离章程的营利性投资。所有投资需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川粤两地政府投资监管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重大投资项目需经理事会审议批准,涉及战略规划调整或超预算投资须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专业人士负责项目可行性评估及风险审查‌。

监事会对投资流程合规性及资金使用进行独立监督,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投资损益情况需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向会员及登记机关公开‌。

第一百零九条  投资范围:

支持会员企业技术升级、产能扩张的股权投资或融资服务。

参与政府授权的川粤经贸对接活动,如招商引资、产业园区开发等公益性项目。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配置债券、基金等标准化产品实现资金保值。‌‌‌

第一百一十条  不得从事股票投机、房地产炒作等高风险投资‌。严禁使用资金参与政府明令限制的领域。‌

第一百一十一条  商会的注册资金及捐赠款不得用于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与决策层关联的项目需声明利益关系并回避表决‌。涉及两地政府合作项目时,需同步报备业务主管机关、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财政厅‌。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会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对确有需要的对外股权投资行为,应与商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按照依法合规、安全稳健、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履行协会商会章程和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

 

第十六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法律责任由设立该机构的总会承担。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必须纳入商会主体账户统一核算,禁止单独开设银行账户或设立“小金库”‌。若需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应为“四川省广东商会+分支机构名称”,且预留签章必须与专用账户名称一致。‌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法律责任由商会承担,不得擅自制定会费标准或截留收入‌,必须严格按商会统一标准收取会费‌。所有收费需公开透明并符合政策要求‌。所收会费属于商会所有,需全额缴入商会指定账户,禁止截留或另存。捐赠、赞助等收入必须签订协议明确用途,并直接汇入商会主体账户‌。

涉及非税收入或资金往来时,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含电子票据),其法律效力等同纸质票据‌。

第一百一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支出需纳入商会年度预算,大额支出(如超10万元)需报会长办公会议或理事会批准‌。

费用报销需提供合法票据,经分支机构部门负责人初审→分支机构负责人复核→商会财务部三审→分管领导终审后支付‌

第一百一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可单独设置辅助账簿,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定期向商会报送财务报表。‌会计档案由商会统一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30年。

第一百一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纳入商会年度审计范围,审计结果向理事会及会员公开‌。商会监事会对分支机构财务进行抽查,会员可随时查询财务报告‌。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活动接受商会统一监督,并需配合民政、财政等部门的审计检查‌。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会计档案内容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印章、财务制度、与财务业务相关的账册、票据等资料。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第一百一十八条  会计档案管理原则

(一)分年原则:秘书处每年将形成的会计档案负责整理,移入档案室,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二)完整原则:会计档案要全部归档,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 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商会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会计档案的保存

(一)设专人管理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的保管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原则:即会计档案完好无缺,做到不丢失、不破损、不霉烂、不被虫蛀。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

(四)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商会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1.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2.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 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3.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4.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5.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6.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7.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一百二十条  商会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一百二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借用

(一)财务人员、监事会成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获得会计档案管理员的同意。

(二)凡在查阅会计档案期间,档案管理员应保证查阅档案不能离开其视线,不得翻制或复印,查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允许在会计档案上做任何记录、勾、划和涂改,更不能抽撤单据。

(三)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档案室,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复制时,必须经秘书长审核,由档案管理员陪同复印或限期归还档案室。

(四)由于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将档案整理分类,列出所交资料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制度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第一百二十四条  商会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商会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商会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商会会计、审计、监事会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 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 并由商会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一百二十八条  商会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一百二十九条  商会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商会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商会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商会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一百三十条  商会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一百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一百三十二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 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 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 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一百三十三条  商会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商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一百三十六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会计凭证

 

 

1

原始凭证

30 年

 

2

记账凭证

30 年

 

会计账簿

 

 

3

总账

30 年

 

4

明细账

30 年

 

5

日记账

30 年

 

6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 年

7

其他辅助性账簿

30 年

 

财务会计报告

 

 

8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10 年

 

9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永久

 

其他会计资料

 

 

10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0 年

 

11

银行对账单

10 年

 

12

纳税申报表

10 年

 

13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30 年

 

14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5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6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永久

 

 

第十八章  办公用品管理

一百三十七  为节约商会办公费用,规范办公用品领用手续,规范办公用品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控制办公消耗成本,结合本商会实际情况,决定实行“办公用品管理制度。凡需领用办公用品的部门及人员,必须先填写《办公用品领用单》,由部门领导签字,然后交办公用品管理人员,由秘书处办公用品管理人员办理。请各位同事认真执行,并给予积极配合。

一百三十八  订立办公用品申领制度本着厉行节俭,反对浪费;合理申请,从工作角度出发;加强保管,责任到个人;手续简便,易操作原则。

一百三十九  办公用品包括耐用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

易耗品包括:打印纸、水笔、笔芯、圆珠笔、铅笔、胶水、固体胶、橡皮擦、垃圾袋、一次性杯子、卫生纸、抽纸、烟灰缸等。

耐用办公用品包括:订书机、垃圾桶、水桶、剪刀、电话机、计算器、直尺、插座、U盘、票夹、文件夹、热水瓶、拖把等。

一百四十  易耗办公用品中对以下有特殊规定:每个员工三个月内限领水笔一支、水笔笔芯3支、圆珠笔1支、铅笔1支;每个员工六个月内限领胶水2瓶、固体胶2支;每个员工一年内限领橡皮1块;一次性杯子、抽纸、烟灰缸仅限领导办公室领用。此标准为暂定数,可依据每月平均用量进行合理调整,但超过此标准领用,必须由副秘书长签字方可再领。

一百四十一  耐用办公用品已于此制度规定前领取,在今后正常使用发生的损坏时,要及时向办公用品管理人员报告,由办公用品管理人员安排修理,如不报告或擅自将损坏的办公用品丢弃,使用者个人按非正常使用损坏照价赔偿。

一百四十二  对于报废的办公用品,要做好登记,在《报废单》上填写用品名称、数量及报废处理的其他有关事项,并由秘书处领导同意签字后,到办公用品管理员办理报废手续,再凭《办公用品领用单》申领新用品,否则不予领用。

一百四十三  办公用品的领用时间定于每周二下午进行,因此,各部门需在周五下班前将需领用的办公用品上报办公用品管理人员。如因工作原因或特殊情况急需时,办公用品管理人员尽量配合。

一百四十四  为能给每位员工提供满意的服务,需领用大量或较贵重的物品时,经请示领导,将所需用品名称、规格、数量、使用时间提前一周告知办公用品管理人员,以便及时添置。

一百四十五  办公用品须经领用人签宇方可予以发放。

一百四十六  各部门指定专人填写《办公用品申请单》经部门领导签字后,上交到办公用品管理人员领取。

一百四十七  部门指定专人领取物品时必须在办公用品领用单上一一列明并签字,使用保管人一栏必须注明由谁使用保管,使用保管人负责保管并承担责任。

 

第十九章  存货管理

第一百四十八  本制度所称存货,是指商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赠送的会刊、特刊等。

第一百四十九条  物资管理部门应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确保库存合理储备,防止存货积压、闲置,造成浪费。规范存货处置,避免商会资产流失。

第一百五十条 仓库管理员应对存货实行科学保管,保证数量齐全、质量合格。确保存货账目的真实、准确、完整,账表与实物核对相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商会对会刊的生产实行计划管理。秘书处根据会刊需求建议计划、会员数量、上年度会议次数情况评估本年度会议及人员所需会刊数量制定单独的委托加工会刊计划。

第一百五十二条  会刊需求建议计划由秘书处提出,报秘书长和会长批准。所有委托加工的会刊必须依据下达的年度计划安排。

第一百五十三条  仓库管理员应该会同有关部门对入库存货的质量、数量、技术规格等方面进行检查与验收,保证存货符合采购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  存货入库前应经过下列验收程序:

(一)检查订货合同协议、订单、供货企业提供的材质证明、合格证、运单、提货通知单等原始单据与待检验货物之间是否相符。

(二)对拟入库存货的交货期进行检验,确定交货期是否一致。

(三)对待验货物进行数量复核和质量检验,对需要相关同事验收计量的应会同相关同事联合验收。

(四)对验收后数量相符、质量合格的货物办理相关入库手续,对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货物,不得办理入库手续,同时通知相应同事及时处理。对暂不具备检测条件的货物也应采取适当方法初步验收。

第一百五十五条  由委托加工收回后实物不入库而直接发至使用现场的会刊,凭收货证明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一百五十六条  应当按仓储物资所要求的储存条件贮存,并建立和健全防火、防潮、防鼠、防盗和防变质等措施。

第一百五十七条  仓库管理员对存货应该经常盘点防止被盗和流失。

第一百五十八条  仓库管理员对入库的存货应当建立存货明细账,详细登记存货类别、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等内容,并定期与计划财务部就存货品种、数量、金额等进行核对。

第一百五十九条  领用流程:

(一)使用部门及人员开具领料单,由副秘书长批准交仓库执行。

(二)仓库管理员检查领料单填写是否规范、手续是否齐全、数量是否超额。

(三)仓库管理员对符合规定的领料单发货并签字确认。

(四)仓库管理员应根据出库类型、出库部门分类汇总交财务记账。

第一百五十九条  仓库应及时将出入库单据交财务记账。财务部应每月对各仓库抽盘。

第一百六十条  应当及时编制盘点表,盘点结果应该由秘书处负责人、仓库管理员、财务部签字确认。盘盈、盘亏情况要分析原因,如果盈亏是由相关人员工作过失的引起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盘点结果处理程序:

(一)  财务部根据盘点表做出盘盈盘亏清单交仓库管理员、监盘人员签字确认。

(二)物资管理部门调查原因写出分析报告。

(三)副秘书长提出处理意见交秘书长审批后执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  财务部应根据盘点结果处理意见,在期末结账前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第一百六十三条  物资管理部门及人员应通过盘点、清查、检查等方式全面掌握存货的状况,及时发现存货的残损等情况。并将结果报相关领导审批后作出相应的处置。

第一百六十四条  物资管理部门与财务部应结合盘点结果对存货进行库龄分析,确定是否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经副秘书长审批后,方可进行会计处理,并附有关书面记录材料。

 

第二十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固定资产核算入账。商会应按照制度要求,按规定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并定期与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核对,确保账卡相符。对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应当按规定及时转入固定资产。

第一百六十六条  登记管理。加强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做到有物必登、登记到人、一物一卡、不重不漏。对于权证手续不全、但长期占有使用并实际控制的固定资产,应当建立并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对于租入固定资产,应当单独登记备查,并做好维护和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应当符合规定格式,载明固定资产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以及使用信息,并随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动态更新,在年度报告中如实反映。

第一百六十七条  清查盘点。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全面掌握并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盘盈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合理确定资产价值,按权限报批后登记入账。出现固定资产盘亏,应当查明原因、及时规范处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  权属管理。切实做好固定资产产权管理,及时办理土地、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权属证书,资产变动应办理权证变更登记,避免权属不清。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商会财务部门应当在遵循本制度、折旧年限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

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固定资产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

2.固定资产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固定资产使用的限制。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商会财务部盘盈、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置换的固定资产,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第一百七十条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时点: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  从严配置。各部门在摸清固定资产存量基础上,合理提出配置需求,审核部门要严格把关,从严控制。固定资产配置能通过调剂、收回出租出借等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重新购置、建设、租用。购置、建设、租用固定资产的,应当严格执行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并做好政府采购等履约验收与固定资产入账的衔接。严格按规定标准配置固定资产,没有配置标准的,结合本单位履职需要和事业发展需求,厉行节约,合理配备。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一边出租出借、一边新增配置。

第一百七十二条  规范使用。要加强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商会固定资产主要保障机关正常运转,主要支撑事业发展,确保固定资产功能与单位职能相匹配。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要严格履行管理程序。落实固定资产内部领用和离岗归还制度,领用人要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出现损坏及时报修,避免闲置浪费或是公物私用。发生岗位变动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移交或归还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一百七十三条  规范处置。明确固定资产内部处置程序,严格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及时处置固定资产。对长期积压的待处置资产,按“三重一大”事项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在规定权限内予以处置,切实解决“销账难”的问题。固定资产处置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出售、出让、转让固定资产应依法依规进行资产评估,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通过进场交易、拍卖等公开方式处置。确实不具备使用价值的处置资产,鼓励通过网络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  损失追责。 对因使用、保管不善等造成的固定资产丢失、损毁等情形,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认定,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督检查。商会财务部门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在强化日常监管基础上,针对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基础工作是否扎实、使用是否高效等开展监督检查,增强监督实效。对固定资产管理不到位的部门进行通报;对隐瞒不报、故意损毁、违规违纪违法操作,造成商会资产重大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章  无形资产管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无形资产包括:包括商会持有的商标权(如商会Logo)、著作权(出版物、宣传资料)、域名权、商誉及政府授权特许资质等‌。

第一百七十七条  建立无形资产明细台账,记录资产名称、权属证明、取得方式、原始价值及有效期限‌。

第一百七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商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商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商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进行摊销。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

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可供使用(即其达到预定用途)当月起开始摊销,处置当月不再摊销。

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即直线法)、生产总量法等。商会选择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第一百七十九条  使用与维护:无形资产使用审批流程,例如会徽使用需经理事会批准,避免未经授权对外许可。定期监测资产状态(如商标续展时限),采取法律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第一百八十条:  处置与收益管理:

转让、报废或捐赠需提交处置方案,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议通过‌。

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收益法或市场法估值,重大处置项目需公开交易‌。

处置收入纳入商会统一核算,严禁私自分配‌。‌‌

第一百八十一条  风险防控与监督:资产采购、验收、记账与处置岗位分设‌。每年至少一次资产盘点,重点关注权属状态及减值迹象‌。保存评估报告、交易合同等原始凭证至少10年。‌

第一百八十二条  ‌信息披露与监管配合:按《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主动公开资产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民政部门(年检审计)及业务指导单位(如工商联)的检查‌。‌

第一百八十三条  涉及广东属地登记的无形资产(如需备案商标),应同步遵守《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跨境处置程序‌。接受两地政府授权项目时(如区域合作标识使用),需明确授权范围并及时办理权属备案。

 

第二十二章  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岗位设置与职责分工:

出纳岗位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结算业务。

(二)序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到日清日结,随时掌握存款余额。

(三)严禁现金坐支和现金转移他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保管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确保库款安全。

(四)保管有关空白收据。做好本商会应收、应发款项工作。对所用的印章,应实行章票分管。

(五)按核定的额度掌握现金库存量,不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六)认真复核单位凭证,对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单据凭证以及借支应拒绝付款,收付的单据一定要加盖“现金”收付讫“银行存款”收付讫戳记。

(七)负责工资明细核算,编制有关工资报表。

(八)拟定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办法。对购置的固定资产,要督促有关部门或人员办理手续,做到账物相符。

(九)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和清查,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要查明原因、弄清责任、按规定的审核权限需报批手续,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十)按计划基数计提工资总额,按规定交纳劳动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十一)对办公用品采购和应付账款进行认真的核算,经领导的审阅后付款。对不符合规定的单据给予拒付。

(十二)复核会计凭证:账目、报表。

(十三)复核会计凭证和账表是否合理,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数字是否正确。复核登记和报表编制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十四)分析状况和经营成果,找出存在问题及原因,提出发送经营管理的建议。

(十五)秘书处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十六)组织制定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办法,督促其贯彻执行。

(十七)对商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进行记录与核算,分析财务成本费用和资金执行情况。

(十八)对无法收回或无法支付的款项,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向副秘书长报告。

(十九)为有关经营会议、提供信息。

(二十)协助参加经济合同、协议的拟订和签订工作。

(二十一)加强会计人员学习业务,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水平。

(二十二)监督流动资金使用,核定流动资金定额

(二十三)按照会计管理档案的办法、规定、要求,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终后,由代理记账会计审查核对、整理立卷、制定目录、装订成册后,移交由出纳进行保管。

第一百八十五条  会计岗位职责(代理记账公司会计):

(一)认真审查相关凭证,处理日常账务(收入、成本、费用),对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成本、费用不得入账,为商会的建设开源节流,正确计算和分配净资产。按交易实质确认收入(会费、捐赠、服务收入),严禁虚增或隐匿收入。成本费用按项目归类,限定性资金需单独核算用途。

(二)进行经常性的核定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加强资金管理,不断提高资金利用率。

(三)加强会计人员学习业务,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审核工资表。

(五)严格管理和记录应收应付等款项,认真核对及时清算。

(六)根据流动资金盘盈盘亏和毁损手续,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七)计算和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八)按税法规定计量和缴纳税金。

(九)每月底要结出账户余额,根据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总账账户。月终与有关明细核对,保证账证、账账相符。

(十)及时准确编制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核对其他会计报表,保持对应关系正确,并按规定及时报送。

(十一)管理会计凭证和报表。对凭证进行整理装订,做到科学和标准化,对需要归档的会计资料,应按有关规定及归档。并按时交于商会秘书处会计档案管理人员。

第一百八十六条  会计人员离任需完成工作交接清单,包括未了事项说明及签章档案清册。

 

第二十三章  财务监督制度

第一百八十七条  财务监督遵循以下原则: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透明性原则、效益性原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财务监督主体与职责分工

(一)‌内部监督机构:

1.监事会:作为商会的财务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商会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监事会成员应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备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

监事会职责:审查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及财务报表;监督商会资金收支情况,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对商会的重大财务决策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受理会员对财务活动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定期向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监督情况。

监事会财务监督程序:

1)预算监督:每年初,商会应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提交监事会审查。预算审查通过后,方可执行。

2)日常监督:监事会应定期对商会的财务活动进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收支、票据管理、账目记录等方面。

3)专项监督:对商协会的重大财务事项,如大额资金支出、投资项目等,监事会应进行专项监督,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资金的合理使用。

4)年度审计: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商会的年度财务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提交监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审查。

2.商会财务部门:负责日常核算与资金监管,会计与出纳岗位强制分离。财务审批、核算、资金操作职责由不同人员承担,形成内部制衡。会计岗:负责凭证审核、账簿登记及报表编制,确保账实相符。出纳岗:专责现金收支、银行结算,严禁坐支或挪用资金。

大额支出需秘书长、会长、会长办公会审批。网银支付实行双人操作转账。

(二)外部监督机制:

1.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商会的年度财务进行审计,年度审计报告应报商会监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审查。

商会换届前应开展换届审计,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应当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换届审计和离任审计均需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机构)进行。换届审计和离任审计情况应在选举大会前,向全体会员代表、理事报告。

其中,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登记管理机关委托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机构)进行。完成换届审计,涉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其整改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机构)核查和上级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商会涉及专项事务的财务活动,应当开展专项审计,专项审计需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机构)进行。审计结果应当上报理事会、监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2.接受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及党建工作机构的定期检查。

1)民政部门年度检查制度

依据《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门依法按年度对商会遵守法律法规、财务状况及内部治理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档。检查内容包括:资金来源与使用合规性、章程执行情况、机构变动、负责人履职及党建同步落实情况。商会须于每年规定期限向党建工作机构提交年检材料(含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表),报送民政部门。民政部门于完成审查后并向社会公布结论。

2)财政部门专项监督机制:

财政部门重点检查会费标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合法性,禁止强制收费、摊派及未明码标价等行为。对限定性资金(如政府资助、捐赠)实施用途专项审计,确保符合预算及协议约定。可要求商会提供完整账簿、凭证及银行流水,对异常收支(如大额现金支付、关联方交易)进行穿透式核查。

3)党建工作机构政治监督机制:

检查党组织是否“应建尽建”,党员组织关系是否“应转尽转”,党组织是否参与重大问题决策。重点监督负责人政治表现、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情况,以及廉洁自律、作风建设成效。通过列席理事会、民主生活会及调阅党建工作记录,评估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发挥情况。对换届选举、负责人提名等关键环节进行前置审核。

4)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

民政、财政、党建工作机构建立监管数据互通机制,对连续“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商会,联合约谈负责人并限期整改。严重违规的商会将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面临吊销登记证书风险。年检“不合格”的商会不得申报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及参与评优评先。党建考核未达标可能影响负责人任职资格。

3.向捐赠人报告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及接受捐赠人的查询、检查。

商会若接受捐赠,每季度末15日内向捐赠人发送《捐赠资金使用简报》,含支出明细、项目进展及资金结余(单笔捐赠5万元的需单独列示)。定向捐赠项目完成后30日内提交结项报告,附项目成果照片及第三方验收证明。

官网设立“捐赠公示”专栏,按月更新收支汇总表(敏感信息脱敏处理)。捐赠人可凭捐赠协议编号实时查询资金流向。单笔捐赠≥10万元的捐赠人可预约查阅原始凭证(需提前3个工作日申请,每年不超过2次)。

捐赠人对资金使用存疑时,商会需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说明。争议较大时可共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第一百八十九条  违规处理

(一)发现违规:监事会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商会理事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处理流程:商会理事会应根据监事会的报告,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确认违规后,依据商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责任追究:对违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撤销职务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条  本制度于2021年12月16日,经四川省广东商会第五届第十次理事会全体成员审议表决正式通过,现予公布施行。作为商会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即具有约束力,全体会员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须严格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