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发〔201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就《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中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五、《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国务院
2015年5月10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通知
川办发〔2015〕3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动经济新常态下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动设立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各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设立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进一步降低企业转贷成本和风险。加强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接受转贷资金的银行机构应及时向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转贷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及时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措施,切实保障应急转贷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金融办〕
二、完善企业融资风险分担机制。落实好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损失,由省级财政按政策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助。加快组建由省级财政出资,地方政府、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省级再担保机构,完善全省融资担保体系风险分担机制。引导各级政府参股和控股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进一步完善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提升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水平。〔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
三、推动企业多渠道融资。推动符合条件企业的上市进程,引导企业通过配股、定向增发、公司债、可转债等方式实施再融资。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在“新三板”挂牌的,以及列入“创业板行动计划”且在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为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省财政按当年累计实际承销额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创业和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各类投资基金,支持我省创新创业型企业发展。加大“险资入川”工作力度,增强企业运用保险资金的意识和能力,引导更多保险资金投资我省企业发展。(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行成都分行、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
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各银行机构要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等因素,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丰富完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优化审贷流程,通过提前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缩短审贷时间,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省直相关部门要研究出台我省金融服务创新奖励办法,各市(州)要因地制宜制定相应具体措施,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四川银监局、人行成都分行、省政府金融办、财政厅〕
五、加强银政企融资对接。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与各金融机构、企业的沟通衔接,建立健全差异化、有针对性的银政企对接协调机制,按季开展融资对接工作。要探索搭建分行业、分区域、专题性的融资服务平台,提升融资对接精细化水平,切实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要建立完善分级分类重点项目储备库,进一步帮助企业及时落实好项目立项、土地使用权证、环境影响评价以及自有资金到位等要件,促进潜在融资需求及时转化为有效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前瞻性地介入项目建设,深入挖掘有效融资需求,加快审贷速度,及时实现项目融资授信。〔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
六、帮扶困难企业脱困发展。省、市联动,建立相关行业有市场、有效益且处于转型升级的重点企业动态名录,供银行机构执行“有保有控”信贷政策参考。对在转型升级中出现资金链紧张等暂时性困难的重点企业,积极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金融帮扶,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制定“金融帮扶一致行动方案”,防止“一刀切”式的抽贷、压贷、停贷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并在本金展期、降低利息等方面予以帮扶,为企业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实现转型升级创造必要条件。〔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
七、探索实施符合逆周期调节要求的政策措施。进一步用好用活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定向降准、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措施,切实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探索实施有效缓解银行顺周期行为的金融监管措施,引导金融机构根据经济转型发展的客观需求,逐步调整客户准入、评级、授信等信贷标准,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增强企业的信贷资金可获得性。(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
八、清理整顿不合理金融服务收费。各市(州)要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开展不合理金融服务收费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对银行机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转嫁成本以及表内业务表外化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予以查处。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切实减轻企业正常利息支付之外的财务负担。省直相关部门对市(州)清理整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四川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需要银政企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切实做到“企业加强管理、银行做好服务、政府引导协调”。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具体工作推进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根据本通知要求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细化操作措施,加强对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服务、协调和引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8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开拓市场扩大四川产品销售的通知
川办发〔2015〕3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拓展国内外市场,提高我省优质产品综合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推动经济稳定增长,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开拓省内消费市场。在全省范围内举办500场“惠民购物全川行动”,引导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开展节庆展会商品促销活动,引导企业开展打折、让利、优质服务等多种方式的促销活动。组织开展应季农产品产销对接,分产业开展省内工业产品销售对接。对规模较大、有一定影响力且效果较好的节会促销活动和大型骨干流通企业开展的打折促销活动在资金上给予支持。鼓励各地开展旅游节庆活动,大力发展自驾游、低空旅游、中医药健康旅游等新兴业态,拓展旅游消费。大力发展、组织开展好各类旅游推广活动,大力促进入境旅游和休闲度假旅游,打造乡村旅游升级版,严格落实宾馆饭店执行与一般工商业用水、用电、用气同价的价格政策。〔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旅游局、四川博览局、省贸促会〕
二、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加强与省外区域性中心城市合作,以国内有一定影响力的综合性、专业性品牌展会为载体,持续开展“川货全国行”活动。全年在11个全国区域性中心城市开展14站活动,集中展示、展销四川特色商品、四川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对参加“川货全国行”活动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对市(州)自行组织、效果明显的省外区域性中心城市促销活动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四川博览局、省贸促会〕
三、推动企业拓展国际市场。以境内外综合性和专业性品牌展会为载体,持续开展“万企出国门”活动。全年在境内外开展150余场活动,加大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市场的拓展,特别是对重点国家和地区开展点对点市场拓展。对出境参展的四川企业给予支持,对省内企业发展外贸综合服务、进行出口产品技术改造和研发等给予支持。大力推进外向型产业示范园区、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外贸发展示范基地、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加工贸易重点承接地建设。支持省内企业参与省外境外大型项目招投标,对中标企业带动省内工业品销售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带动工业品销售金额从省级工业发展资金中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四川博览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贸促会〕
四、鼓励使用四川产品。对具有本地化需求特点的各类采购项目,在保障物有所值、质量和服务同等前提下,支持采购本地产品和服务。对2015年采购使用省内产品比上年净增1000万元以上的省内企业,根据其实际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从省级工业发展资金中给予奖励。鼓励我省在境外投资和开展工程承包的企业,使用我省本土产品。鼓励我省工业企业研制、使用、采购省内首台(套)产品,对采用列入《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公告》的首台(套)产品,根据成套设备和单台设备的单价和实际销售总额,视情况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
五、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新模式。大力推广以互联网为载体、线上线下互动的新兴消费模式,组织四川商品在网上展示、展销,打造“互联网+”川货品牌。推动传统企业转型线上、平台企业布局线下,促进企业商业模式创新,发展“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兴配送模式。用好国内外知名电商平台和本土平台,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服务平台,鼓励中小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对注册在省内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行业垂直平台,销售省内工业品达到一定额度的给予资金补助。大力培育本土电子商务企业,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行业垂直平台、农村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建设。鼓励发展旅游电商,提高智慧旅游水平,促进旅游信息消费。〔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旅游局、省政府口岸物流办〕
六、健全完善流通体系。探索城市社区便民生活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并逐步向农村地区推广。编制《四川省城乡配送网点建设规划》,积极发展城市社区物流和农村城镇物流。支持农家店等零售终端“一网多用”,支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和生产资料批发市场转型升级。鼓励大型商贸流通企业设立四川特色产品专柜,举办四川产品推介会、特卖会,鼓励各地特色商业街、旅游景点、机场、高速路服务区、火车站等设立四川特产专柜。扶持建设四川旅游商品孵化园,试点建设旅游乡村超市。鼓励引导企业进入省外、境外大型批发市场、大型零售企业等主流销售渠道,建立展示展销网点和连锁销售网点,对在省外、境外新设立的销售网点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厅、省旅游局、省政府口岸物流办〕
七、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在全省深入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深化贸易便利化领域改革。构建全省统一、开放市场,取消各地限制其他市(州)产品进入的不合理规定。推进“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监管模式,落实出口产品检验检疫费减免政策和国家出口退税相关政策。进一步简化外汇相关业务审批流程,便利跨境资金运作,推进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产品创新,支持企业利用人民币离岸市场筹集投资资金。办好中国西部(四川)进口展暨国际投资大会,着力打造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经贸交流平台和西部地区促进进口和贸易便利化的平台。〔责任单位:商务厅、四川博览局、省国税局、省政府金融办、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成都海关、人行成都分行〕
八、切实加强口岸建设。建设四川省地方电子口岸,支持四川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组建空地物流服务联盟,完善成都双流国际机场集疏运体系,发展航空保税物流、快件物流、跨境电商物流,提高货物中转能力。发展公铁物流服务联盟,推进成都青白江“中欧商贸物流中心”、“铁路无水港”建设,进一步推进进口整车、进口肉类指定口岸建设,争取进境商品指定口岸政策,加强货源组织、延伸服务站点,尽快实现蓉欧快铁双向稳定开行;大力支持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成都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等海关特殊监管场所拓展全球采购、国际中转、国际分拨、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责任单位:省政府口岸物流办、商务厅、省国税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成都海关〕
九、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强化政府在市场拓展中的作用,逐步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协会商会参与”的市场联动拓展机制。加大对企业的培训宣传和政策支持力度,增强企业市场拓展意识,提高企业市场拓展能力。大力培育商贸流通企业和营销中介组织,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成为市场拓展活动的主办者、承接者,对组织企业参展的行业协会商会给予支持。培育完善第三方综合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对首次参与市场拓展的企业给予指导、帮助或代理开展进出口业务。〔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厅等省政府有关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8日